发布者:袁伟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9日 32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情简介
2017年开始,原告A电气公司同被告B销售公司达成长期合作,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货,B公司对外自行销售。2018年双方对账后,确认B公司差欠原告公司货款共计545154元,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对账单同时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。对账单确定的支付货款日期到期后,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未能足额对货款进行清偿。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,遂起诉至法院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,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,2023年11月,原告A公司法务部张某找到我要求我代理此案二审阶段,要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、本案的诉讼结果同一审一致。
案件争议点及案情分析
本案的关键点:
1、原、被告之间对账行为是否真实有效?
2、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?
案情分析:
本案,原被告双方系长期的业务往来方,双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交易方式,成为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。对账单是双方对之前买卖合同统一进行的结算总结,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合同一样的效力,被告未按照对账单的协议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违约,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,B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进行担保并不违法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最终本案二审法官采用了原告律师的代理观点,认为本案一审裁判无误,予以维持。同时本案达到了委托人想要的办案效果。